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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050號
債 權 人 東旺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蔡永忠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承諾暨連帶保證書影本可知,債務人擔保之範圍並未包括第三人蔡永琪向債權人公司借款所生之債務,故上開承諾暨連帶保證書影本尚無從釋明本件債權債務關係。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返還系爭借款,未提出釋明系爭件款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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