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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054號
債 權 人 胡婉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崇聖即聖展數位企業社、吳順勝之全體繼
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二、被繼承人吳順勝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
三、請列被繼承人吳順勝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清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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