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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146號
債 權 人 楊梓彤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美珍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美珍發給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之清償期限為民國105 年9 月20日,故本件債權尚未到期,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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