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23193,201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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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193號
債 權 人 廖子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淑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利息起算日。

二、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若無,請依票據以外之法律關係請求,並表明該請求之原因事實,且改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三、提出被繼承人呂學能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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