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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752號
債 權 人 劉嘉修
債 務 人 AGBAYANI JO ANNE MANUEL(恩妮)
債 務 人 MURILLO CRISTHERINE LINGON(卡特琳)債 務 人 PEREZ RICHEL HAYO(琳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AGBAYANI JO ANNE MANUEL (恩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如對AGBAYANI JO ANNE MANUEL (恩妮)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MURILLO CRISTHERINELINGON (卡特琳)、PEREZ RICHEL HAYO (琳查)負連帶清償責任。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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