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催,444,2015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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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耕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俊乾
上列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4 年7 月24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104 年7 月2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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