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85號
聲 請 人 林蓂瓚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非票號VA5199754 、AD0552840 號支票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記載之通知人,請至付款銀行辦理更正後,將更正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送交本院。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