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進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確認發票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有無錯誤。
如有,則請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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