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司,95,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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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吳鳳媚(即三輝冷氣冷凍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三輝冷氣冷凍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

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第88條定有明文。

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分別為非訟事件法第178條、第30條之1 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明定。

清算人資格之證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三輝冷氣冷凍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聲請狀內未附具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此等資料送交股東查閱承認之證明文件、及可茲證明聲請人有依公司法第88條規定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之文件、清算人資格之證明、股東名冊等,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3 日通知聲請人於7 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104年6 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就上開文件資料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聲報清算人之程序自難認為合法,無從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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