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力原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霖
相 對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 對 人 偉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久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法院欄中關於法院部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簡易庭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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