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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陳騏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雪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桃園市平鎮區○○段0000地號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原債權人吳羿稹將本件抵押債權讓與聲請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
三、釋明借款債務65萬元部分(即103 年4 月8 日之現金簽收單)已屆清償期。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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