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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32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張貴美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邱龍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32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張貴美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邱龍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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