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大園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阿鐘
非訟代理人 許美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渠繁、陳成富、陳成錦、陳漢霖、陳成森、陳鑾香、陳慧、陳美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本件抵押物為相對人曾渠繁等八人所有,則不動產附表應詳列各相對人之權利範圍,請提出更正後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