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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健
非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非訟代理人 游弘誠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鄒永鴻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鄒永鴻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完整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勿缺頁)。
三、提出本件抵押債權證明文件及該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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