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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非訟代理人 袁宜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昌林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如欠款明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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