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400號
聲 請 人 呂慧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炳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票號464530號本票之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本票到期日後起算)。
二、票號464531號本票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據,請撤回該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