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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523號
聲 請 人 丁文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俊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就聲請狀附表編號2 、3 之本票,表明正確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本件聲請日為104 年8 月6日,應於聲請日前已為本票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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