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票,6550,201508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550號
聲 請 人 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沛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HASADIAH TOLEDO SALENGA (莎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系爭本票所載發票日為西元2004年,是時相對人為未成年人。

故請提出相對人簽發系爭本票時,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或其他依法有效簽發系爭本票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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