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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470號
聲 請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丁建陽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表明本票提示日及更正利息起算日,經本院民國104 年9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9 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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