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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087號
聲 請 人 許梓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國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票號473398號本票原本。
三、票號472937~472940號本票於本件聲請時均未屆到期日,依法尚不得提示付款,自無從行使追索權,請撤回該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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