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票,8537,2015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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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537號
聲 請 人 葉春吟(原名:葉春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麒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系爭本票之拒絕證書。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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