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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547號
聲 請 人 呂長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榮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本票提示日為何?二、違約金非依票據關係所得請求者,聲請人不得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請併予更正刪除。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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