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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815號
聲 請 人 陳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宇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票號435516號本票原本。
二、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聲請狀所載,本件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提示日不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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