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票,8819,201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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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819號
聲 請 人 沈翊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建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

二、分別表明各本票之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聲請狀所載,本件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提示日不明)。

三、表明請求利息之利率,並提出釋明文件。如未約定利息,則得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6%請求之。

四、分別表明各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並提出附表(須載明票號、票面金額、請求金額、發票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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