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繼,1109,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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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109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劉金桃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蔡清波(亡)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蔡清波之配偶,被繼承人於民國101 年6 月1 日死亡,聲明人遂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蔡清波於101 年6 月1 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有戶籍謄本附卷足參,聲明人自為被繼承人蔡清波之繼承人。

然查,聲明人自陳於101 年6 月1 日即知悉被繼承人蔡清波死亡之事實,惟卻遲至104 年7 月23日始具狀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有其陳報狀上本院收狀日期章之印文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顯已逾3 個月之法定期間,從而,本件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即屬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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