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繼,1444,2015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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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444號
聲 請 人 戴碧珠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柯金對(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第六條第一項本文定有明文。

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柯金對生前最後住所地為臺南縣新營市○○里00鄰○○街0 巷00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資料附卷為憑。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案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六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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