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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927號
聲 明 人 簡木清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簡謝玉珠(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簡謝玉珠之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繼承權拋棄書上補簽章。
(二)上開印文應與印鑑證明相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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