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婚,571,2016022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571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盧肇煙
被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張雅晴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婚字第571 號離婚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本院104 年度婚字第571 號離婚事件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於上訴狀內未載明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5 年1 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1 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1 份可佐,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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