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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04 年度婚字第647 號
原 告 劉清福
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宏廷律師
被 告 劉姮妮(HENI‧HOSTINA‧WATI)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2 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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