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家救,137,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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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陳景美
代 理 人 李怡卿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法院裁定為監護宣告,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以為釋明,且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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