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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88號
聲 請 人 戴淑芳
相 對 人 戴宗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04 年度家親聲字第379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患有精神疾病、心臟病,無法為穩定之工作,目前失業靠朋友救濟,名下無財產及收入,無法繳納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藉資料清單、桃園市楊梅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診斷證明書為證。
經本院調取聲請人近2 年之所得稅報稅資料、財產資料,其102 年度之所得為新台幣(下同)177,210 元、103 年度之所得為56,723元,收入微薄,名下亦僅有價值300,000之財產,又為桃園市楊梅區公所核列之低收入戶,並考量其提出之給付扶養費用案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其所請,准予訴訟救助。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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