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家簡,3,201510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簡字第3號
原 告 黃張蘭
被 告 張勝㨗
莊張甚
林添丁
林芳羽
林慶煌
林慶瑞
潘 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8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名稱「張勝捷」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勝㨗」。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尹 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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