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家聲,290,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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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謝宛霖
代 理 人 黃鈺淳律師
相 對 人 黃國展
代 理 人 簡長順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暸本院102 年婚字第187 號離婚事件於民國103 年11月12日及同年11月21日之開庭內容,爰依法聲請自費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聲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筆錄光碟或法庭數位錄音內容。

但不公開審判之案件,不得請求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內容。

民事閱卷規則第23條定有明文。

又臺灣高等法院函告各法院: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涉及當事人私密事項,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規範意旨,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7 月22日院欽文仁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照)。

查本院102 年度婚字第187 號離婚事件為家事事件,依法不公開審理,且該事件業已於103年1月20日確定,嗣已依法核發確定判決證明書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證查閱屬實;

而聲請人係於104年7月9日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其聲請狀在卷足憑,顯已逾上開30日期間之規定,自與上開規定及高院函示意旨不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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