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家聲,301,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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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送達代收人 蔡慶堂
相 對 人 吳王玉圓
吳宗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八五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俊宏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有債務,聲請人經該行輾轉讓與該債權,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業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經本院以92年度繼字第85號准許在案,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憑證、本院家事法庭函、被繼承人吳俊宏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袁雪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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