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家訴,106,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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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06號
原 告 陳葉金妹
訴訟代理人 吳謹斌律師
被 告 陳榮瓚
陳長煌
陳秀鳳
兼上2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漂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9月24 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 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並請原告說明本件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被繼承人遺產除有原告所主張之系爭土地外,尚有房屋1 棟、債權1 筆,是否應一併請求分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尹 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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