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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56號
原 告 彭俊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一週內,具狀補正理由欄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完整,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於民國105 年2 月4 日補正之書狀所列被告數量與起訴狀所列不同,卻無追加或變更當事人之說明,難以確認本件被告人別,請以書狀說明。
二、上開書狀另記載被繼承人楊粉妹尚有24筆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中,是否不於本訴訟請求分割之意,請以書狀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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