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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曾瑞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廷等間因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13日本院104 年度家訴字第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6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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