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消債更,153,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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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華清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釋明聲請人前是否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置調解程序而不成立?若是者,併情詳明該調解案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並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三、提出制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法院服務櫃臺可索取)。

四、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民國102年及103年財產所得資料、104 年1月至7月份間之薪資明細、在職證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聲請前2 年所有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五、提出與上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更生前2 年內所有日常生活費用支出相符之單據憑證資料。

六、釋明聲請人或其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若有,其金額若干?

七、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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