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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傅荻君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自民國104年1月至7 月份間之薪資明細、在職證明書及聲請前2 年所有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二、聲請人母親洪雪紅之親屬系統表、102年及103年度財產所得資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聲請前2 年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三、詳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房屋使用費之性質?聲請人與郭筱梅關係為何?並提出確有按月繳納此項費用之匯款單或證明,否則不予列計。
四、釋明聲請人之母親及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老人年金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
五、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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