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消債更,185,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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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志偉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附表:
一、說明自民國102年8月起迄今,聲請人任職何處及現每月實際所得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二、聲請人最新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說明聲請人與子女生母分攤子女扶養費之計算方式,並提出該扶養義務人之102年、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之親屬系統表,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攤母親扶養費之計算方式,並提出其母吳素涼之102年、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聲請人所列受扶養親屬(母親、長子)目前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五、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及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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