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消債更,191,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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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宋碧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附表: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稱於民國95年間曾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債務協商還款方案,嗣因故毀諾,請釋明:
㈠聲請人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
㈡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
㈢請提出聲請人歷次協商(含95年協商及毀諾後個別一致性協商)證明文件。
三、提出與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所列支出相符之單據明細資料。
四、提出聲請人所列扶養親屬(聲請人雙親)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民國102年、103年度綜合所得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提出聲請人之親屬系統表,及釋明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攤該扶養費之比例。
五、聲請人所列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釋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明細等)。
六、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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