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提出聲請人目前任職三楊開發科技有限公司之薪資證明(即民國104 年4 月迄今)、聲請前2 年(即102 年9 月至104 年9 月)所有郵政及金融機構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蕭○○、陸○○之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釋明聲請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
四、請提出聲請人母親之扶養義務人親屬系統表,並釋明聲請人母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若有,其金額若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