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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乙○○
代 理 人 湯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提出聲請前2 年內所有家庭日常生活費用支出之單據憑證。
㈠聲請人稱每月需支付教育費2,667 元,應提出相關單據,否則不予論列。
㈡聲請人稱每月膳食費23,040元之支出係指聲請人個人支出,抑或其中有包括受其扶養之人(即聲請人之母親及未成年子女)部分?請將聲請人個人支出與受其扶養親屬支出分別論列。
二、釋明聲請人目前受僱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工作範圍及工作時間?並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聲請前2 年(即民國102 年9 月至104 年9 月)之薪資明細及所有郵政及金融機構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並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三、聲請人支付未成年子女李○○、李○○、李○○之扶養費金額若干?釋明聲請人之配偶有無共同分擔家庭開銷及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若有,雙方協議分擔方式及金額若干?若無,未能分擔之原因為何?並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甲○○及未成年子女李○○、李○○、李○○之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請提出聲請人母親之扶養義務人親屬系統表,並釋明聲請人母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之母親之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請提出聲請人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成立之協議書,並陳明償還金額、次數、毀諾時間,及釋明如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並提出與其所述事由相符之證據佐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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