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消債更,254,201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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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在瑋
代 理 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附表:
一、請提出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請提出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五、請說明自102 年9 月起迄今,聲請人任職何處及現每月實際所得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六、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等收據影本)。
七、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房屋租賃支出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八、請說明聲請人就其父母每月應支出之扶養費為若干,及其父母其餘子女與聲請人扶養費之分攤方式為何?
九、請說明聲請人就其子女每月應支出之扶養費為若干,及該子女之生母與聲請人扶養費之分攤方式為何?
十、請釋明目前受法院強制執行扣薪之數額或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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