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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紀菊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依法定格式提出債權人清冊(須詳載債權人名稱、住址、債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
二、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受僱公司之在職證明書、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即102 年10月至104 年10月)之薪資證明文件及所有郵政及金融機構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並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又聲請人於資產總價值稱「新臺幣45,000元」是何意思?請詳述之。
三、釋明聲請人現居「桃園市平鎮區○○路0 巷00弄00號4 樓」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與該房屋所有權人間有無關係?並請提出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
四、依法定格式提出財產及收入說明書。如有扶養未成年子女,需支付扶養費金額若干?釋明聲請人之配偶有無共同分擔家庭開銷及子女扶養費?若有,雙方協議分擔方式及金額若干?若無,未能分擔之原因為何?如有扶養父母,需支付扶養費金額若干?釋明聲請人父母之扶養義務人有幾人?釋明聲請人及其子女及其父母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
五、釋明聲請人無法負擔最大債權銀行所提出之前置協商條件原因為何?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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