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消債聲,25,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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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麗文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其立法理由為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病住院、失業或其他未能預料之情事發生,致更生方案履行有困難時,應賦予債務人救濟之道,始能貫徹更生之意旨,爰明定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更生方案履行有困難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期間,因工作近來不穩定,無班可加,公司甚至請求作業員需修完年假,導致收入銳減,請求於民國104 年9 月起展延履行期限一年,並提出104 年5 月至7 月薪資單為證。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1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消債執行卷宗查核明確。

(二)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雖有其提出之薪資單,可證其連連續3 個月實領之薪資分別為新台幣(下同)26,534元、25,927元、26,182元之情,然聲請人前已曾於103 年8 月13日以同一原因向本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1 年,並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聲字第35號裁定准予延期清償1 年(期間自103 年9 月起至104 年8 月止)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閱無訛,而依聲請人於前開卷宗所提之薪資明細顯示,其於103 年6 月及103 年7 月之實領薪資分別為27,794元及23,291元,則本院依前開聲請人所提之薪資資料核算,縱可推認聲請人於103 年6 月至104 年7 月間之平均薪資約25,946元【計算式:(26,534+25,927+26,182+27,794+23,291)÷5 =25,945.6】,相較於更生前之薪資約30,684元,平均確實減少約4,738 元,惟前開減少之薪資數額,絕大多數係停止履行更生方案期間減少之薪資,本院自難因前開減少薪資之情,即逕推認其自104 年9 月起即有履行困難之情,況聲請人暨已於103 年9 月起即停止履行更生方案,其自該月起扣掉原於更生方案主張之必要支出(約16,780元)後,每月當有所餘,是縱聲請人於104 年9 月之收入亦有較聲請更生前之薪資收入減少,亦不足以導致其於104 年9 月起即有履行更生方案之困難之情。

準此,債務人聲請自104 年9 月起展延履行期間一年,非屬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又本院雖於本案駁回其延長履行期間之聲請,惟若聲請人於104 年9 月後,確復有無法履行之情者,仍得提出相關資料提出聲請,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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