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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忠緯
代 理 人 鄒玉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忠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經本院以103年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債務人自103年7月14日12時起開始清算,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嗣經本院於104年7月20日以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聲請人免責,並於104年8月10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4年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案卷全部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
是聲請人既有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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