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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瑞珊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瑞珊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
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
參諸消債條例第141條之立法理由,係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債務人縱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清償額達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明定此際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鈞院100 年度消債聲字第70號之裁定,係認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內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仍有餘額新臺幣(下同)366,451 元,而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僅受分配20萬元,顯然低於前揭餘款數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裁定聲請人不免責。
惟聲請人於受該不免責裁定確定後,所陸續清償各債權人之款項,已達其應受分配比例之金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免責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83 號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式,並以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2號事件進行更生程式,嗣因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亦不符合法院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之情形,乃經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55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式,復因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而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8 號裁定清算程式終止,再因聲請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之情形,迭經本院以100 年度消債聲字第70號裁定不免責而告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83 號、99年度消債清字第155 號、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8 號、100 年度消債聲字第70號裁定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核對無誤,至堪明確。
其次,觀諸本院前開不免責裁定可知,係認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之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仍有賸餘款366,451 元(或266,451 元),然於清算程序中各普通債權人僅受分配總額為20萬元,依此尚餘166,451 元(366,451-200,000 )或66,451元(266,451 -200,000 )不足分配,各普通債權人仍可受分配之金額詳如附表「應清償金額」欄所示(聲請人係以前揭最大賸餘金額計算);
而聲請人嗣已繼續清償如附表「已清償金額」欄所示之數額,並據其提出郵政匯票、郵政匯票申請書、函件存根等件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1至28頁),復經本院將此情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債權人紀錫豪未為任何答覆外,其餘債權人並無否認已收到聲請人按附表「已清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有債權人所提之民事陳報狀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8至40、42、45頁),足堪認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等情明確。
基此,聲請人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其所清償之金額加計各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已受分配總額,與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計算之數額相當,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則聲請人依同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於法並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同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要件,是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附表:(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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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應清償金額│已清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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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140,159元 │7.77% │12,933元 │13,216元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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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65,806元 │3.65% │6,075元 │6,205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3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192,179元 │10.66% │17,744元 │18,121元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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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紀錫豪 │450,071元 │24.96% │41,546元 │42,439元 │
│ │ │ │ │ │ │
├──┼────────┼──────┼────┼─────┼─────┤
│ 05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350,940元 │19.47% │32,408元 │33,092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06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603,709元 │33.49% │55,745元 │56,926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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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1,802,864元 │100% │166,451元 │169,999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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