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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劉清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黃景妙之配偶,相對人因子宮癌併腦部移轉、癲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爰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等語。
二、本院囑託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就相對人之精神狀況為鑑定,經該院排定民國105 年2 月16日進行精神鑑定,本院已通知聲請人偕同相對人前往接受鑑定,然聲請人嗣後自行向桃園療養院請求更改鑑定時間,經桃園療養院另定105 年7 月5 日進行鑑定,並通知聲請人,本院亦依桃園療養院之函文通知聲請人偕同相對人到場,然當日聲請人及相對人並未到場,鑑定機關遂無法進行鑑定,致本院無從認定相對人是否已符應為監護宣告之要件,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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