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簡上,99,201510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健康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成武
被 上 訴人 陳宗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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